人資小教室-延長工時的計算

員工每天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嗎?

依照【勞基法第30條及第32條】規定:

勞工正常工時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(變形工時另計)

如果有使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工作的必要,雇主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。

延長之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之工時,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。

但雇主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時,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。

「每三個月」是以「連續」三個月為一週期。

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勞動部網站。

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28162/28166/28218/28220/32907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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